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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黄忠 译(13)
众多对现行管理的批评者要求在国际管理中有更大的民主。总之,政治合法性虽然是围绕一个国家而展开的概念,但我们仍应当提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理念,即民主的国际化管理应当是什么样的?而且又该如何实现?作为一名行政法学者,我的本性是很谦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的国内经验,欧盟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在出现的国际实践都提出了许多方法。行政法的基本目标——公平、负责及负说明义务的决定程序,都能被实现,即使我们仍须要求民主。去开发和运用这些方法是越来越迫切了。对国际金融和贸易管理组织的决定程序的批评越来越多。美国和其它国家的法院也不可能坐视不管,任由未经一国法定程序而通过的国际决议将那些依一国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国内法取而代之。
国际化行政管理给行政法提出了比国内行政管理更大的挑战。在国内,行政管理机关脱离了民选的立法机关而行动。正如我们所见,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让行政管理权力的运用建立在民选的代表政府之上。国际化管理网络和组织的运行更是脱离了这一基础,而且还涉及到了许多国家和众多非国家身份的参与者。在许多全球化主义者看来,为了达到告知、规制、提供负责任的说明以及使国际化管理和金融决定合法化的目标,上述情况就要求我们去发展基于利益代表模式之上的独立的、完全超越国界的管理体制。国际公共利益代表、跨国公司和其它民权团体参与者将会在这个管理中起重要作用,这就进一步说明:这种管理有助于弥补现行国际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重大民主缺失(deficit)。[79]
我认为对于这些建议我们应持善意的怀疑,尤其是我们不应将基于利益代表模式的管理安排等同于民主管理。我们也须注意这种危险的存在:即利益相关人的代表可能会对国际协议作出妥协,反而执行他们的职能。在此,又一次产生了说明责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过去几年,贸易自由给我们,也包括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利益,但利益代表模式却是不可避免的要去分享而非扩大经济成果(economic pie),因而在这一模式下的国际协议能否会继续产生相同的利益呢?
相关人网络(stakeholder network)和专业化的管理专家都不能取代基于民选合法性之上的民主管理这一典型形式。去保持像美国政府这样统治强有力的政府统治权并不是一件最主要的事。对于所有全球化的谈论者来说,个人生活的改善,尤其是那些贫穷国家人们生活的改善,最终还是要依靠运行良好的国家管理。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对取代了国内法的国际化管理机制的正当性细细反思,而不是简单地加以接受。在可行的范围内,行政法在国际方面的发展应当通过并且基于国内行政法而得以展开,而且其最终目标应是强化而非代替(并且由此而潜在地弱化)有关决定做出和选举责任的国家制度。虽然,如何实现现在仍不明朗,但各种困难不应阻碍我们的努力。另外,我们也需考虑如何使国内领域的新行政管理方法和那些对此做出规定了的行政法新途径能与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化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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