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黄忠 译(3)
3.行政管理法规之新政模式
在新政时期,议会创设了许多新的联邦行政机构并通过众多法律授予其广泛的行政权力。这一做法使人们对民主政治的担忧达到了顶点。[9]这类机构也被抨击为是违反宪法的“第四类政府机关”(unconstitutional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10]然而,传统模式的适用却强化了这些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而且这一法定权限又是非常广泛的,以至于赋予了其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民主政治带来了明显影响,并且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危险。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构是违反宪法的,因而否定了国家复兴法(National Recovery),[11]最高法院的这一做法,从那以后还未被推翻(repeated)。
1938年,在一本有着广泛影响的书——《行政过程》中,作者詹姆斯兰迪斯(James Landis)(他是新政行政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提出通过专家来解决新政机构危机的行政管理理念。[12]兰迪斯将行政官员视同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出现危机,所以管理的目标就是去经营商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而使经济恢复健康且保护公共利益。他论述道,这些目标在新政法律里是不明确的(implicit)。在经验和职业化训练的引导下,专家管理者将采用各种方法来确保公共利益的目标。通过这些方法,行政机构将最终从渴望民主的大潮中重现其活力。[13]据此,对基于私权理念之上的正式司法听证和司法审查将只有很有限的需求和作用。因为这些理念与广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是相悖的,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却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所必须的。[14]
1946年议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15]及在20年后通过的《行政法》都反映了行政法之传统模式与作为规章管理主义代表的兰迪斯的论述的艰难契合(accommodation)。
4.利益代表模式[16]
针对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20世纪60年代后期制定的《行政法》有了根本性改变:
1)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对行政机构不能保护公众,却反被受管理的企业(regulated industry)所占据或控制而提出的批评获得广泛认同。[17]
2)由于新型法律倡议集团(new legal advocacy groups)在环境、消费、民权、劳工和其它领域的扩散(proliferation),使公共利益法得以产生。[18]
3)作为“权利革命”(rights revolution)的一个部分,议会采用了一系例新的有关环境、健康、安全、民权和其它方面的社会管理方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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