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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黄忠 译(4)
于此,依照议会的授权,行政机关也从个案的裁决(Case-by-case adjudication)转向了法规的制定,由此来为贯彻新的、意义深远的管理方案提供更有效、更明晰的立法程序。[20]法院认为,参与行政机构决定的作出和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力应当不再像传统模式那样仅仅局限于被管理的公司,相反,应扩大到新的公共利益倡议集团(new public interest advocacy groups)。[21]通过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这一新型的严格审查方式,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要对各种利害关系参加人(Participating interests)提出的有关事实的、分析的和政策上的意见作出答复和说明,并且要用法规制定记录所证实了的详细理由来证明其政策决定的合理性。[22]我将这一成果称之为利益代表模式(interest representation),它试图通过对所有利益相关人(affected interests)的关注来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有依据性。[23]传统模式在管理中主要起刹车(brake)的作用。但公共利益的原告却可以运用这一模式和新管理条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作为一个加速器(accelerator),去促进行政机关采纳并且执行管理方案。
5.法规分析管理
在利益代表模式达到顶盛的同时,里根(Reagan)总统于1981年签署了12291号行政命令,要求各行政机构要对提议的主要规章及备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es)。[24]这种分析和应当执行该项命令的行政机构要受到管理和预算局(OMB)的审查,但却不受法院审查。这一创造反映了与纳德完全不同的观点:即大量不能控制的类似于九头蛇神的联邦行政机关,由于一方面受其视野狭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公共利益倡议者的鞭策,从而使之运用模糊的法律以采用更加具有侵犯性、更加僵化且成本更高的管理规定,但却忽视了这种做法会给美国经济和国际竞争力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除了彻底地解除控制外,这一对策还试图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及将审查与监督权集中于总统的执行机构的做法来规制行政决定的作出并试图消除其中的不合理规定。[25]这一旨在规制行政管理者的制度不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得以运行,并且也与司法审查无涉。它构成了行政法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二、美国行政法的现状及未来构造
上述早期的模式并未消失。行政法已经根深蒂固。通过为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而演进的过程,旧的模式虽然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却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有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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