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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黄忠 译(9)
这种网络管理并不是一个负有法律上的说明责任的实体。但在很多情况下,网络管理程序最终可以产生涉及政府授权、互谅备忘录、发放许可证,甚至是正式的法规在内的正式法律安排。因而,当这一权力的运用明显违反了宪法、法律的限制时,就要受到司法审查。许多参与这一过程的政府单位,无论是哪个级别,都要受到相关法院的审查。即使这是消极被动的,但行政法的权力制衡功能却可以被成功地保持。很难讲,基于规范决策作出的正式法律程序之上的利益代表模式如何才能被成功地运用于网络管理。另外,如何让网络决定模式能成功地受到基于管理和预算局模式上的法规分析机制的审查也是相当成问题的。
网络模式的拥护者们争辩道,公开透明的公告和交换机制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为程序审查留出了余地。[62]但这一方法仍未被阐述清楚。联邦政府将在制定基准程序和确保对管理行为的恰当监管和报告中起主要作用。因为这可以加强政策的能见度(visibility)和管理方法上的说明义务。[63]但就如同行政法的其它方法一样,在这一方法中效率和说明义务两者是此消彼长的(tradeoffs)。
经济激励制度也缩小了行政法的效力范围,通过委托市场主体(Market actors),经过价格信号的作用来执行政府机关依照要受司法审查的,且多少有些正式的程序而作出的决定。结果会因私人部门的执行决定而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例如,有关不同地区污染费的征收标准,可能只能受到有限的法律调整。因而,在确保法规平等地适用时就有可能存在诸多问题。[64]但是,不同于网络策略经济激励制度在管理和被管理者之间保持了一个固定的距离,并且由此而划清了责任的分担。[65]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激励制度的目标和设计的决定要受到法规制定程序的调整和普通程序上的司法审查。通过大量减少政府所做出的决定,经济激励制度会促进政策上的说明义务的履行。[66]例如,在有偿排污或征收污染税制度下,政府决定的目标旨在激励整体环境的改善(如在许可证制度下,整个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而不是去做大量应由企业来做的细节工作。
中间性结论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对美国行政法在未来十年的发展作何预测呢?
1.行政法将继续演进,但在特征上将会保持不变。现存许多形式和救济措
施仍将会被保持,但其适用可能会有所改变,甚至可能会以一个新的形式得以发展和修正。诚如布雷耶(Breyer)法官和其他人所言,总统行政办公室的法规分析和审查机制将得以增强,以囊括科技、经济方面的内容(有更明显的优势功能)以及设计并评估出新管理方法的能力。[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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