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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刑事公诉权制约机制/杨洪广
浅谈完善刑事公诉权制约机制
杨洪广*

[内容摘要] 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和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刑事公诉权的制约。并且,随着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增大,也需要加强对刑事公诉权的制约。结合我国刑事公诉权制约机制的现状,笔者提出了系统的刑事公诉权制约机制,即建立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扩大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设立预审制度。
[关 键 词]必要性 现状 制约 机制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特别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和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刑事公诉权的制约。对刑事公诉权进行制约,就是通过对刑事公诉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评判和取弃而达到保证刑事公诉权正确行使的目的,实现其保障人权价值、维护公平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
1、刑事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
其一,对国家和社会来讲,是保证检察机关能够正确地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公诉权时,应既要做到将真正的犯罪分子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注重保护无辜,使无罪的人不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其二,对被告人来说,是为了保障其在国家机关行使刑事公诉权中应有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避免造到错误的追究和国家机关的侵害。其三,对被害人而言,是为了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时兼顾二者的统一。其四,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越来越大。“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一步扩大。如英国,1994年颁布的《刑事案件起诉规则》规定,检察官在审查由警察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的证据不充分,可以把案件退回警察部门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罪、偶犯等,检察官也可依法行使不起诉权。” 并且,目前我国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厦门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等正在试行暂缓起诉制度。 由此可见,为了充分实现立法的目的,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事公诉权的滥用,有必要对刑事公诉权进行制约。
2、我国刑事公诉权制约机制的现状及思考
(1)我国刑事公诉权制约机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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