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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金小明(8)
审判分离:为明确判决责任人,防止主管法官抓下属审理法官替罪,设计审理与判决分离即规定审判法官只能提出拟判决书报告,判决书由主管法官复核签发。
一审再审法官对质:为防止再审越纠越错,当再审拟改判时,应通知一审法官出庭与再审法官对质辩护。当事人息诉后,考核错判法官。
以人以事立案相结合:法院立案、审判应以事件和当事人二条线索进行。一是应以事为线索立案,只要总法定性判定的犯法事实存在就可立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进行调查、案情分析来确认被告主格,并对过错方在一件事上及其作案过程中的各种后果进行合并审理分类判决。二是现行的对作案主格立案,将被告因同一动机所犯下的各种案件合并审理分类判决。相关而不同性质、范畴的案件应合并立案一次性分类审理。
规定经行业仲裁的民事行政案件直接诉讼:民事与行政案可直接起诉并由行业行政主官部门配合调查。为避免地方官官相护,缩短办案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行业申诉阻力和费用,类似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于案发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先经交警、劳动监察调查处理后,不服再起诉。考虑到减少法院工作量,强调办案专业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交警、劳动局监察部门有法律责任应要求配合法院调查事实、鉴定证据等。
案中案关联案不应重复办案: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案中案和相关联案件应分类或合并处理或按规定移交公检法,以免当事人就同一动机同一事件引发的关联案件多次起诉而公检法重复办案。
缩短办案时间:随着计算机辅助办案和自动化办公的发展,参照办案经验,花在每个案件上的工作日应规定为60天、120天二类。其中立案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在30~60日间,审理在20~40日间,签发判决书在3~10日间,考核在2~5日间。且申诉案件的处理也应设置时限,工作日大约为一审所花时间的一半。一般来说,从原审到再审的总时间应规定为:受理不过月,断案不过年。否则,受害人耗不起,案中案、案后案会不断产生,社会影响会变得更复杂。
4.对法官办案的考核评分设计
考核内容是以三项指标为核心的审理过程全部环节;考核对象为所有参审法官、监审成员和有权影响裁决的司法人员。
对三大考题评分:一是监审团成员对庭审进行当场评分;二是监审团成员在宣判结束时对三项指标评分;三是对案件处理引发相关方面评价的记分,本项由办案法院监察部门完成。
评判方式与考核办法:监审应以评委会评判方式进行,内容和程序以按顺序完成“判决书”中表格的填写为准。为节约办案成本突出再审的监督性能,一审监审团规模设置为3~5人,计分取团员打分的总和;再审监审团规模设置为5~7人,计分以去掉最高最低二个分后的总和记入考核表。庭审评分不受开庭次数的影响,只与庭审程序完成情况相关,最后一场庭审要打出庭审总分;宣判当日打出三项指标分;主管法官签发判决书后将判决书抄送到监察科作相关方面评价的记分和计算总评分;办案法院劳资人事部门抄录总分并计发法官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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