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金小明(9)
计分奖罚程序:首先,依据案件的性质、审理难易和收费情况并参照将来改造过的“诉讼法”规定,确定案件档次并给定办案总工分和执行标准。其次,被考核的各环节以自己得分参与瓜分案件总分值,分数有正有负。其三,分得的分数落实到具体办案人的考勤表上。第四,办案人所在单位将办案人员所得分数按自己的规定换算成工资、奖罚金额。显然,参与办案的环节越多,则时间越长成本越高,受害人损失越大,办案人从所审案件中能分得的报酬自然要少,计发给办案法官的奖金发放时间越长。考核结果除作当月奖年奖计发的依据外,法官个人年办案总分还是考评晋级的主要依据。凡经人大表决作出纠正处理而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案件,问题法官至少应受到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5.法律结构体系的改造
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保证消费体系(即永久生存充分发展和无限自由三层一体结构)实现的秩序正常,防止冲突和流血事件发生,使社会避免革命流血而以改革方式渐进进化;实施法律应讲效率,保护弱势受害群众,惩罚犯法。但司法实践并非人们设想的那么理想和有效,执法犯法、司法腐败已成案中案、冤假错案滋生源。
在实现消费体系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实时可消费资源有限,使其中一部分人占有某种资源而另一部分人不拥有这种资源。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劳动竞争从而创造更多财富;导致保护资源所有权和抢夺资源所有权的依法和非法斗争,甚至上升为政治斗争和改朝换代变更根本法的革命。从这个人类史实上讲,所谓法就是由统治者制订、议会批准的维护某种消费体系实现、分配方式的法则。其中沿快捷方式实现消费体系是反映自然运行法则的立法依据,其它所有法种都是围绕这个法则来展开的。所以社会运行管理法应建立总法,总法的确立可从行为性质上判定某事物合法与非法,从而杜绝在质上“钻法律空子”之事件发生。如此一来,法官断案要分二步走,一是根据总法即法理从大体上判定是否犯法;二是根据具体法规条款及其量化指标进一步量罚。前者是‘质’判而后者是‘量’判。
总法律(简称总法):一个事件的发生是驱动还是阻挠他人或社会沿最佳途径实现消费体系,是判定这个事件及与这个事件相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性质的总体标准。界定公民或法人某一具体行为的是非边缘应以总法定义确定其内涵,以有限的若干条款作补充解释。总法主要功能是对犯法进行定性判定,判定是否犯法以及犯了什么法。总法坚持相对公体利益大于相对个体利益的衡量标准,体现人本主义,维护人权平等。
量罚法:定量判决的量罚法是对当事人作出的违反个人或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或可能后果种类的不重复最高概括,是最简洁最直接的立法。现行法律种类繁多,名目各异。如果将其整合成与总法呼应的量罚指标数据型刑法与民法,或再加一个综合法,即把现行所分类的其它法种或情形归类到刑法与民法中去,每个条款均给出具体数据和处罚范围,就会结构清楚,条理分明。再将按动作立法的条款设计成守法动作模块就容易编成计算机软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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