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浅议/杨凡(6)
4.职责履行
2004年4月,三峡水利(600116)的4名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保留意见,发出了自己独立的声音;莲花味精(600186)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提出了《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解决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提案》,要求控股股东归还上市公司欠款。同时,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纷纷提出辞职,乐山电力、伊力股份的瘫塌,独立董事也均提出过警告。2002年郑百文事件爆发,中国证监会给其独立董事陆家豪开出了10万罚单。报网易财经《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积极履行职责,但又无力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透露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力配置上的设计缺陷。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现状
1.独立董事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关系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就是为了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言之,如果监事会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则没有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控制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且分散,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这就容易带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需要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监控资金流向;另一方面,改变投票规则,增强公众股表决力。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只有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并发挥有效的作用,才能确保公司的良性运作,从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
2.保护现状
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对独立董事的详细工作制度做出了规定。业界认为,这是中国证监会为响应国务院的“国九条”而做出的积极反映。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积重难返,一系列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短期内仍难以得到改善。自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已对236件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核实,对100个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有88家机构和142个个人受到了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和市场禁入各种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4.66亿元,少数情节严重的已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与此同时,大量的操纵股价、包装上市、大股东侵占、利润包装、内幕交易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沦为少数人圈钱融资渠道,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任重而道远,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及投票制度的改革,只能是在客观层面改善了中小投资利益保护环境,实际反响微弱,中国股权结构不改善,这一问题永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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