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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浅议/杨凡(7)
(三)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缺陷
1.选任机制不尽合理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一规定脱离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国内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结构统计,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1128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66.15%,其中国有控股51.16%,这表明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只能是形式,即使提名但获通过的可能性也较小,决定权在大股东手里。控股股东只会选举“有利”于自己的独立董事。
2.兼职性质存有不足
现行的独立董事均是以兼职性质存在的,他们往往还有自己的“主业”,这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时间上的缺乏难保独立董事能尽全部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相比于内部董事,对信息及业务了解甚少,加之兼职性质,为数不多的工作时间难保其能尽勤勉义务。第二,兼职身份使“惰性”与“妒性”产生。独立董事的兼职身份,使其自身意识上,产生“惰性”,认为自己并非该公司成员,消极心理产生。同时内部董事因为利益的一致及磨合时间较长,就易形成利益集团,排斥独立董事,产生“妒性”,独立董事的兼职身份,使这种矛盾加剧。
3.薪酬标准不统一
对于独立董事的补贴标准,中国证监会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标准,导致实践中薪酬差别巨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之差,尽管各个上市公司有自己的薪酬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给独立董事制定补贴标准,但是缺乏规制的薪酬,就易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混乱。第一,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动辙几十万的补贴,对独立董事所产生诱惑力,不免让人对其职责履行的独立性产生怀疑。第二,引起独立董事工作的不稳定。薪酬的巨大差距,并没有体现独立董事能力与贡献的差异,只是体现了机会的不均等,就易引起独立董事心态的不稳定,消极对待工作。
4.权责不明晰
在郑百文事件中,中国证监会给郑百文集团独立董事陆家豪开出60万的巨额罚单,曾掀起一场对独立董事权责问题的讨论。陆家豪坦言,其没有接受郑百文集团任何津贴还自费办理公务,对公司勤勉有加,但为何仍收到巨额罚单,处罚依据何在?这个问题涉及到独立董事权责规定,应该说,2001年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权责规定是相对模糊的,其只是粗略地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监督权,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等,但就具体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更好地做出规定。权责的不明晰,会使独立董事在工作中陷入茫然,也为内部董事排挤独立董事制造了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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