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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浅议/杨凡(8)
(四)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缺陷
1.独立董事不独立
从一定程度上讲,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独立性丧失,独立董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但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与质疑,独立董事沦落为花瓶董事。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中国社会是典型的人情社会,深受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的中国人,很难做到绝对的公正,要让其拉破脸皮批判管理层,不太现实。第二,公司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不可能均衡地享有公司业务及管理信息,信息不对称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各自形成独立的利益团体。第三,力量对比悬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较小,不能形成规模对抗内部董事,反而受到内部董事压制,独立性降低。
2.制度运行收效甚微
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已进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体系达四个年头。从上海普瑞投资公司的调查报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以来收效甚微,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仍未得到改善,股票回报率偏低,股市低迷,股民对股市缺乏信心与热情。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效果欠佳,主要受到两方面影响:第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独立董事制度先天发育不良,造成独立董事制度运行受挫,运行中矛盾诸多,导致收效较低。第二,独立董事市场需求性因素不明显,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中国公司治理环境的一种必然选择,而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干涉,一项制度其生存的环境并不成熟而加以引进,必然会遇到更多阻力,好比早产的婴儿要强壮成长,总会遇到更多困难。
3.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融合性差
从法人利益角度思考,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应该是相互融合的,因为公司治理模式的架构总是为了公司利益出发。但是,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总缺乏融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独立董事附庸化,即花瓶化。独立董事为内部董事所左右,演化成为内部董事控制公司的合法外衣。二是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对峙,形成对峙团体,这里存在这样一种思维逻辑,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融合是不现实的,独立董事最大的职能就是监督,自然与内部董事会存在利益分歧。
4.独立董事与监事出现运行冲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承担对董事会及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职能,而独立董事的职能也基本相似于此,因此在许多公司里出现监督职能的架构重叠,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产生了履行职责的冲突。其实,冲突的产生并非源于制度设计上二者功能的重叠,而是公司经营管理运行中两者对自身定位不明的原因,独立董事在职务性质上是董事,则其职权范围被限定在董事权力范围内;监事在职务上是监事,则其职权范围被限定在监事权力范围内。两者存在职责履行上时间差异,独立董事是通过企业经营决策时的参与实现监督,是事前监督;而监事则是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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