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证/吴勇 (2)
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一种差未能指明物证所特有的属性。
2、“物品和痕迹”只是物证表现形式的一部分,未能囊括所有的物证表现形式。[3]
八十年代中期,有些学者意识到物证概念的不足,开始进行修正。如:“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4]“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实在物。”[5] 这两种定义指出物证的属概念是一切物质或客观实在物,避免了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但是所选择的种差依然没有揭示出物证的特有属性。
(二) 现代意义上的物证概念
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现代分析方法联用技术、激光技术、微区分析技术、电子计算机及其图像处理技术、声纹技术等应用于物证检验领域,传统的物证检验技术与现代尖端分析技术的结合,解决了过去我们无法识别的许多问题,大大拓宽了物证检验的范围,促使人们对沿袭多年的传统物证概念重新认识。九十年代中期,出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物证概念,其典型代表有:“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6] “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7]与传统的物证概念相比,其意义在于突破了“物品和痕迹”的局限。笔者认为:物证是指以物品和物质痕迹的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者物质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实物证据,首先,该定义指明了物证所属的种类即实物证据,其次,该定义对物证的内在特征进行了很好的阐释,符合现代意义上物证的特点,从理论上拓宽了物证的范围,给物证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为司法机关运用形形色色的物证开辟了广阔的新天地。
(三)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其与物证的区别表现在:
1、书证是记载与一定物质(不限于纸张)上的文字、符号所表达的内容俩证明案件事实的,而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这是二者的最根本的区别。
2、法律对某些书证有特殊要求,而对物证无任何特殊要求。
二、物证的种类
人们在司法活动中遇到或使用的物证是多种多样的,大到高楼桥梁,小到遗传基因,世界的万物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中的物证。因此,物证是无法列举穷尽的,但是为了更好的把握物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物证进行分类:
(一)在自然界中,物体的基本形态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与此对应,物证可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
(二)根据体积和压力的大小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和微体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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