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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证/吴勇 (6)
对物证的审查与鉴定(以刑事诉讼为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案、侦查
在立案、侦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为了确认其来源和真实性,必须将物证提交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没有程序的公正,何来实体的正义。
第二阶段: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的时候,应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交进行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认真的审查,看证据是否符合其自身的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阶段:审判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39条规定:如果需要对文书的来源进行审查,应当将文书提交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该规定不仅仅限于书证,还包括物证,同时明确规定了无这个内的辨认为一般原则,鉴定为特殊原则,有利于保证物证的客观真实性。现代刑事诉讼法是为追控和惩治犯罪而设立的规范,在追控和惩治犯罪的问时,还必须权衡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提出的每一项物证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入犯罪的可能性。但在这个证明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对证据三性的把握,体现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证据的三性中,客观性是排在第一位的,而物证鉴定则能揭示物证与犯罪的关联性或联系性。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客观物证及其鉴定结论无疑也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证明力,但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对物证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又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坚守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们有必要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定案根据的证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查,特别是证据的来源,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第一、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办案过程中的透明性,而且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确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能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所办案件的质量,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英国证据法概述》,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教研室印,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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