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与网络及网络经济的发展/李俭(6)
网络的精彩就在于它的四通八达,而这种通畅是通过互相之间的链接来完成
的。如果链接的网站上出现了侵权的作品,被链接的网站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深圳二中院审理博库网站诉汤姆网站网络作品侵权案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司法实践创制法律的功能,对此作出了大胆的尝试,初步确立了链接的法律界定。法官认为,如果要求网站对于浩如烟海的链接内容一一审核,是不现实的,所以网站对链接造成的侵权不负担直接的责任。但是,如果有人指出链接内容涉及侵权,网站应当及时取消此侵权链接,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搜狐”因为对被侵权者的要求置之不理而受罚。
五、WTO条件下,如何利用网络发展律师的国际化业务
作为一种新型的载体,网络及网络经济的发展不但为律师提供了全新的案件模式,也为律师业本身的推广及营销提供了新的平台。特别在WTO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必然对律师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律师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本国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为国外的企业进入国内、开拓中国市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业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须紧扣经济发展的主题,为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为国内、国外企业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保驾护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律师业本身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网络的发展,为律师业的拓展提供了快捷的通道,拥有一台电脑,就可以向全球任何一个有服务器的地方延伸。作为年轻一代的律师,有着熟悉的网络知识、熟练的英语水平,更应该利用这种优势,在网络这个强大的平台上大有作为。
随着中国加入WTO,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律师所进入国内,抢占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国外所的进入也创造了很多新的律师业务。如非诉讼的律师业务。以前,律师所的传统业务以诉讼为主,所以,一般的老百姓、企业只有在打官司时才想到找律师,而这本身就是对律师业务的一种狭隘的理解。由于国外服务业的发展大大领先于国内,相应的其律师业务的领域也要宽广得多,最明显的是国外律师所在国内都是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涉及金融、投资、公司并购、工程项目、合资合作等各个领域,一方面是受其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另一方面,说明国外所法律服务的天地之广阔。国内一些的律师所也开始认识到这块法律服务市场的潜力,如上海的建纬律师事务所,在上世纪90年代率先在国内开展房地产全过程法律服务,将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商品房销售、租赁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纳入法律服务的轨道,从而将律师所的服务拓展到一个全新的领域,并在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在同行中居于领先的地位,为我国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模式。但显然在经验和国际化程度上仍大大落后于国外的一些律师所,如在建纬所在接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项目后,由于以前从未接触过这样超大型的建设项目,不得不又从美国请来了这方面的法律专家,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从而大大提高了该所在这方面的业务水平,缩短了跟国际同行间的差距。而网络的发展则为这种业务的开拓提供了诸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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