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永贵(12)
   (六)在实现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上,应引进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王玮:《(国债期货系列327事件)》、《(债权投资法律事务)》2005年3月9日。
    [2]刘畅:《(中科案点中法律死穴)》、《(中国青年报)》2002年6月20日。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
    ⑤宋一欣:《(证券民事侵权赔偿采用集团诉讼制度之我见)》、《(上海法学研究)》 2002年第4期。
    ⑥鞠倩:《(中国股市头号大案——中科创业案)》、《(检察日报)》2003年7月25日。
    ⑦《(股票被谁操纵?——中国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研究)》、《(深交所第七届会员研究成果报告)》。
    ⑧敬艳:《(为证券市场保 驾护航——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时代潮)》2002年第16期。
    ⑨《(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下的比例责任原则)》、《(中国会计师协会网)》2004年6月23日。
    ⑩王红漫:《(美国安然赔偿案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月29日。
    作者简介:
方永贵,男,福建籍,法律专业,工作单位为上市公司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为董事、副总经理,eamil:5858@5858.com.cn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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