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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永贵(5)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分析
(1)主观条件
由于操纵者的动机即最终追求目标是为了谋取非法暴利,因此,采取人为抬高、打压、洗售证券价格,制造假象,诱使他人参与买卖,从而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其主观上对于他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故意的,即操纵者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已经预见到的并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操纵者追求非法利益的欲望值的大小,决定其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程度,其欲望值越大,表明其主观上的恶意越大。
如“中科创业案”[2],主观上被告丁福根、庞博、边军勇具有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因,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沛霖、原总经理李芸具有为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因,被告何宁一具有为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因。以上操纵行为人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已经预见到的,作庄是一种金钱博弈,不是散户亏钱,就是自己被套。但在暴利欲望的驱动下,中科创业案被告们积极追求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使中科创业股价大起大落,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2)客观条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主要是实施了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后果,仅有操纵市场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他人经济利益后果的,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比如,由于计划不周、操纵市场计划泄密、国家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操纵市场的失败。不但未从证券市场获利,反而因自己的操纵价格行为使自己损失巨大,将自己全线套牢,使操纵者成了从多中小散户投资者的买单人。这种没有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害的,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
中科创业案中主谋吕新建等人筹集54亿元资金,利用开设的1500多个股东帐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中科创业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股价被操纵后,从10元持续上涨到84元,资金链断裂之后,股价从84元狂跌到6元,致使广大投资者出现巨额损失,其在客观条件上已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

(三)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虽然买卖证券是自愿的行为,但由于价格上的操纵,使投资者失去了正常判定投资风险的基础,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受到了虚假信息、虚假图表、虚假人气的故意性诱导,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最终导致投资的损失。也就是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操纵行为人直接引起的,否则,该操纵价格行为也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比如,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于政策风险、系统风险、个股基本面转坏等原因导致,则与操纵价格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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