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永贵(6)
1. 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者在股价被操纵之日及以后,至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
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者在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
亏损,或者赔偿基准日之前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 操纵行为人能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及以后买入证券的;
(3)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非操纵因素所导致。
追究操纵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从而要求操纵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操纵交易价格是一种极端的逐利行为,操纵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态度。为了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其故意实施了证券法及刑法上的证券投资禁止行为,并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为了让自己操纵的股票最终能够顺利退出,操纵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吸引其它投资者在价格高位买入或继续持有其操纵的股票,最后自己完成获利撤退,使千千万万的投资者深套其中,被迫斩仓割肉,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对于他人利益受损从而使自己获取暴利的相互关系非常清楚,且操纵行为人是积极追求这一目标的实现。因而,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违法的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基于此,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