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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永贵(7)
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其隐蔽,内容错综复杂,且操纵行为人在资金实力、社会关系等方面多具有特殊优势,在与公众投资者的博弈中,其处于强势地位。在当前证券市场,即使人人都知道某只股票有庄家在操纵,但要知道其操纵内幕,则是非常困难之事。所以在民事赔偿方面,要受害人完全证明操纵行为人的过错,实践中将会导致取证上的极端困难,这不利于公众投资者对合法权益的主张。从其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来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赔偿归责原则,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失是操纵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即推定操纵行为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的免责事由
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操纵行为人必须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几种情形可以得到免责:
1.由于政策性风险而遭受损失的;
2.由于系统性风险导致大盘整体大幅下跌而遭受损失的;
3.由于个股基本面变坏,失去投资价值,致使股票遭受大量抛售而遭受损失的。 


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
以最适当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司法执行效率。作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所有的责任方式都能适合,根据其特殊性,分析如下:
(一)民事赔偿责任方式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分析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在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前四种属于物上请求权,其中“返还财产”除了适用侵权责任之外,还适用于对不当得利的请求返还。“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用于合同关系,但“赔偿损失”既可适用于合同违约责任也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措施。

(二)适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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