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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永贵(8)
笔者认为,适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精神损失赔偿。
1.赔偿损失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其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首先是财产上的损失,是因证券价格被操纵导致投资上的损失。作为受害者,从法律责任上首要的是弥补这种损失。而“赔偿损失”的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种补偿对价,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这刚好适合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补偿需求,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相吻合。所以,“赔偿损失”这种民事责任方式适合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也是最直接有效的责任方式之一。
2.返还财产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从民事角度看是一种不当得利。在股价被操纵期间,价格交易其实是一种零和游戏,不是投资者因庄家出货而受损失,就是庄家出不了货而遭受损失。这种操纵行为因中国《证券法》及《刑法》界定为违法行为,所以操纵行为人的所得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原则,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受损害之人。故“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也适合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3.精神损失赔偿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是由行为所伴随的,比如皮肉受损而牵连到精神痛苦,作为侵害人其主观上并没有追求让受害人受到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与因为皮肉与神经相连而必然伴随的现象。但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中,由于庄家要达到最终顺利出货的目的,对股价初次拉升阶段跟进的股民,需要让其出局,不能让其坐顺风车获利太多而影响到最后的出货。所以庄家在股价拉升的前期多会采取洗盘手法打压股价,并采取心理战术来操纵股价,从股价的快涨快跌或慢牛走强又忽然跌破心理支撑价位等手段,让股民从心态上受到煎熬。进入庄家圈套的股民,其心理上大多会经历从欣喜到担心,从担心到忐忑不安、焦灼,以至失望痛苦,最终忍受不了长期的精神折磨或短线的暴涨暴跌惊吓,有的被洗售出局,有的被长期套牢。
这种精神痛苦,是操纵行为人刻意追求的,因为如果不让前期跟进的股民经历这种痛苦,其无法顺利完成整个操纵过程。也就是说,在主观上操纵行为人具有让受害人经受精神痛苦的动机,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顺利完成各阶段的操作而最终获取暴利。所以,“精神损失赔偿”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尤其适合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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