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11)
二 、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在期货交易及期货交易监管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及行政机关,因而期货交易主体呈现多元性。首先是投资者,即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又有买入套期保值者与卖出套期保值者之分。投机者有合法投机者和非法投机者之分,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交易数额及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法规的规定。合法投机者的存在有助于增加期货市场流动性,减缓期货交易价格波动,同时承担套期保值者所转移出来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者所转移的价格风险与投机者所承受的价格风险相等,因而期货交易是一种“零和游戏”。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之间的区分标准,主要看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有无现货商品,需要出售或购买以及其在期市上的操作是否遵循套期保值的四个规则。区分二者的目的在于法律对它们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有很大不同,从开设帐户、保证金数额、最大持仓限额、申报义务等方面着重鼓励和保护套期保值者,因为无一定的套期保值者则无合法的投机者。其次是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等期货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再次是期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协会,它们是期货市场的监管者,负责保证期市的健康运行。
三 、期货法律关系客体
首先是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同,金融期货合同(外汇、利率、股票指数、国债等期货合同),它们是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对象。其次是行为,主要指交易行为及相关行为和监管行为,前者包括投资者之间买卖行为、投资者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交易行为以及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咨询行为,后者指期货交易行政监管机关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批准、检查监督、撤消,对期货投资者主体资格的限制乃至取缔以及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的一线监管,期货业协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自律性管理行为。
四 、期货法律关系的内容
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期货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自主交易权,指令是否成交获悉权,盈利及剩余保证金提取权。自主交易权主要指期货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自主选择期货品种,自主确定是买还是卖,自主选择交易数量,自主选择履约方式,或对冲或实物交割或现金结算。期货投资者应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欺诈交易、内幕交易、操纵期市的交易,按时交纳或追加保证金,承担正常的交易亏损,支付交易佣金、交易、结算手续费等正常费用义务。其次,期货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缔约自由权,帐户管理权,佣金请求权等,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风险公开、自身资产和业务状况公开,签订书面行纪合同,不得进行自营业务,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及时报告交易指令,保存原始交易记录。再次,期货交易所的权利义务。享有收取交易手续费,组织期货交易,宣布紧急状态等权利,承担风险控制,保证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的义务。最后,期货交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利义务。享有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利,审批或决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行使检查权,询问、调查权、资格认定权、行政处罚决定权、执行权或请求执行权,承担依法监管的义务。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