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14)
第二章 刑罚权与期货交易
刑罚权与期货交易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不要犯罪化,要不要动用刑罚的问题,期货交易自产生以来,视期货交易行为为赌博,否定期货交易,要求终止期货交易之声屡屡出现,而期货交易允许合法投机又使得刑罚权该不该介入期货交易犹豫不定,故自期货交易产生以来,对其进行刑事规制,立法者持非常谨慎态度。然而期货交易中违规、违法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务实的美国人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率先开始设立期货犯罪,刑罚权开始介入期货交易领域,世界各国(地)历经几十年的抗制期货犯罪实践,逐渐在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原则、范围、配制等方面取得较一致看法。我国在期货产生不到十年的时间内,面对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数亿无资金损失,人们对期货等于“欺祸”的普遍看法,以及由此造成的整个期货业的萧条,于99年正式设立期货犯罪,开始动用刑罚权以维护期货投资者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面对期货犯罪,这一比证券犯罪还陌生的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研究不多,加之自期货犯罪设立以来,期货业这几年还处于萧条状态,司法实务部门处理的期货犯罪案极少,人们对此重视不够。我们有必要强化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这一观念并且正确理解介入的必要性、原则、范围、介入程度等方面。
第一节 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
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植根于期货市场的重要性,期货交易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刑法对期货交易违规、违法所造成的期货交易高风险的可控性、可抑制性。
一 、违规、违法期货交易的危害性
我国开展期货交易初期,期货行业一片混乱,全国在不到2年内成立50余家期货交易所和70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绝大部分交易所、经纪公司运作不规范,很多期货经纪公司大肆开展境外期货交易业务,期诈现象屡屡发生;期货地下交易十分盛行。“期货热”成为继“股票热”“房地产热”之后的又一大经济热点。“股票造就百万富翁,房地产造就千万富翁,期货造就亿万富翁”的传言使很多人争着进入这一法律调控的“真空”领域编织他们成富翁的梦想,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完全成为过度投机者乐园,于是期货成为“期祸”就是理所当然了。93年底开始整顿之后略有改观,但期货业高风险伴随的高利润还是吸引着一批批不法分子以身试法,毕竟缺乏刑事规制的期货交易减轻了违规、违法的成本。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疲于奔命式的市场执法和违规行为查处,收效甚微。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并正式作出行政处罚的期货案件共27件;罚没款9868万元,其中罚款2345万元,没收7523万元;处罚了63家机构和15名个人,其中期货经纪机构19家,期货案件处罚的其它机构44家,期货投资机构责任人6名,期货案件处罚的其他人员9名[9][P5-6]。93年至2000年是我国期货业非常萧条时期,全国期货经纪公司亏损面达85%以上,经纪公司数量从原来的330多家减少到200家左右,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期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欺诈。实践证明,仅对期货交易进行民事的、行政的规制是不成功的。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