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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15)

期货交易违规、违法行为在我国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新。期货业的很多违规、违法行为虽然在实质上可归结为欺诈,但表现手段新,如私下对冲,透支交易,虚假陈述,散布虚假信息等。二是多。主体多,交易所、经纪公司、管理主体、会员单位、交割仓库都可能有违规、违法行为;环节多,从开户,入金,指令下达,指令传递,成交回单,信息提供,逐日结算,逐笔结算,追加保证金,实物交割,出金,清户等各环节均可能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产生纠纷多,客户与经纪机构、咨询机构,经纪机构与交易所,客户与交易所之间均可能产生纠纷;隐案多,特别是内幕交易行为,操纵交易价格行为,私下对冲及透支行为不易发现,三是大。跨度大,国内市场大部分包括,国际市场辐射到世界主要地区;波及面大,各行业,各阶层,各类资金几乎都参与过期货交易;标的额大,一般为100万元以上,动辄上千万,有的逾亿元;危害性大,动摇了投资者投资期货的信心。四是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难。实践中,定性难,查证难,对帐难,追偿难都客观存在。

实践证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

首先,违规、违法交易直接造成投资者财产的巨额损失,侵犯了投资的合法财产权益,中、小投资者损失几十万上百万者不是少数,境外期货交易使大量外汇非法流入国外。其次,违规、违法交易使期货交易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期货交易中的期诈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私下对冲,透支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期货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了期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行为,使期货均价格完全偏离正常情况下的期市价格,套期保值者无法予以套期保值,被迫退出期货市场,或者转为过度投机者。承担风险的合法投机者也纷纷转为过度投机者,期市功能被彻底异化。由于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异化导致期货市场功能的异化,最终导致投资者大批退出期货市场,期货业一落千丈,以致我国金融期货中仅有的国债期货也被取消。再次,违规、违法交易严重扰乱了期货交易秩序。期货交易正常秩序是在国家对期货业进行规范管理情况下由期货投资者、中介者、组织者依法守规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稳定、健康的交易秩序。期货交易中以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违规、违法交易,使得国家对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动摇了投资者对国家管理期货市场信心。期货业这一整体法秩序的被破坏可能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等造成示范的、攀比的违规、违法效应,使得整个市场秩序将受到影响。最后,违规、违法的期货交易进一步助长了投机者的赌博行为,使得投机者往往过度投机,并形成投机者破坏期市秩序的故意心理,不利于期市对微观主体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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