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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16)

违规,违法的期货交易不仅仅造成了财产的实际损失,国家对期市管理制度的破坏,而且助长了投机者的获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心理,已形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运用刑事手段规制期货违规、违法行为,加大违规、违法者成本,成为净化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投资者利益的必然选择。

二、期货交易高风险的刑事可控性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期货交易的高风险、高利润更是驱使更多的投机者违规,违法交易,以谋取非法利益。期货交易是迄今为止风险最大的交易,然而期市风险究竟在哪里,它是如何形成和产生的,期市风险能不能运用法律有效防范和避免?

事实上,期市风险若从上中下或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它的形成和产生根源是不同的[9][P2-3]。从微观或投资者这一下层层面看,当人们作为投资者进入期市时,其对期货、期货市场的认识和知识状况,还有对期货合约信息的获取、处理能力,即投资者的知——行能力,构成期市投资者个人风险,也即不论市场行情如何,知——行能力高的投资者容易获利、赚钱,而知——行能力低的投资者却少获利,不获利甚至赔钱。从中观或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以及投资大户这一中层层面看,它们的期货合约设计、资金调集及市场影响能力,往往会转化成资金优势、专业优势、或信息优势等,这些优势常以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诱惑庞大的中小投资者跟风操作,进行势力相差悬殊极大的博杀。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机构或大户的资金调动能力和市场影响能力,构成了其智——能能力。由此而导致的期市风险,则是所谓智——能风险。这一层面智——能能力或智——能风险的无规则或无限扩大,形成了中国期市过度投机的凶险特征。若从宏观或期货监管层这一上层层面看,证监会期货部的期市技术控制和监管能力,则是前两个层次的期市风险的强有力的缩小或者放大因素。我国期市的大起大落,证明了控——监风险也是期市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期市风险形成和产生的层次性说明:这种风险是一种机制性或必然性风险。它的产生,是期货投资者、中介者、组织者、监管者以及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表现出的形态而言,期市风险首先是谣言盛行,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其次是与期货合约对应的现货商品的供求变化,新的期货合约上市,期货监管机构的新的监管措施等。前者是消极风险或违法风险,后者是变动风险,由此而言,期市风险具有系统性,可转化性和主体参与性等特征,系统性指期市风险由上中下三层面,违法风险、变动风险全面而具体表现出的属性;可转化性,是期市上中下三层面,违法风险,变动风险二形态在市场机制运行中互相影响,前后转换的属性;主体参与性是指期市风险,以期货市场主体参与为基本条件,表现出来的主体利益损失或主体信誉损失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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