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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19)

就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而言,非法设立期货经营机构,非法从事期货业务,期货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虚假陈述,散布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吃点”等期货欺诈行为,私下对冲,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期货透支交易行为都是严重的侵犯期货投资者利益,扰乱、破坏期市秩序的行为,应予以犯罪化。



第三章 期货犯罪概念及构成特征

第一节 期货犯罪概念

研究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必须明白期货犯罪的概念,即其内涵与外延是什么。

一 、期货犯罪内涵

(一)期货犯罪首先是违反期货法规的犯罪

期货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然而国内外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各说不一,这也导致人们对经济犯罪中的部门犯罪的不同认识。西方学者有的以犯罪主体为特征,有的以侵害法益为特征(国家整体经济秩序),有的以行为方式为特征(非暴力智力犯罪)来界定经济犯罪,并从犯罪学、刑法学角度提出来。[12][P25-26]我国学者主要从刑法学角度提出经济犯罪定义,主要有经济领域说,经济法规说,经济关系说,经济活动主体行为方式说,主观图利说,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等。[13][P35-47]还有的将这些观点归纳为小经济犯罪、中经济犯罪、大经济犯罪和超大经济犯罪。小经济犯罪坚持违反经济法规这一前提,从范围上看只包括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经济犯罪范围不包括侵犯财产罪,大经济犯罪指侵害经济关系的犯罪,范围上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等。超大经济犯罪范围上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如赌博罪等。[14][P15-16]还有的将这些观点归纳为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经济法规且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中,广义说是指一切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15][P79]

中外对经济犯罪有不同认识是很正常的,即使从刑法学角度看,经济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济犯罪定义;从犯罪学角度看,经济犯罪定义不宜过狭,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事立法和司法政策重心已开始逐渐从治安犯罪转向经济犯罪,因而应从广义角度来理解。

从注释刑法学角度看,笔者赞同关于经济犯罪定义中的小经济犯罪说或者说狭义说,即经济犯罪的一个首要前提必须是违反经济法规。以此经济犯罪观去看期货犯罪,那么,期货犯罪的首要前提是违反期货法规,且这里的期货法规主要指《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方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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