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2)
第二节 期货犯罪构成要件
一 、期货犯罪的客体
二 、期货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 、期货犯罪主体
四 、期货犯罪主观方面
第四章 典型期货犯罪个罪分析
第一节 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
一 、期货内幕交易立法起源
二 、内幕交易是否禁止的争论
三 、本罪构成要件分析
四 、本罪未完成形态分析
五 、本罪的认定
第二节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一 、本罪构成要件分析
二 、本罪未完成形态分析
三 、本罪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章 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国外期货犯罪立法考察
一 、美国的期货犯罪立法
二 、日本的期货犯罪立法
三 、新加坡的期货犯罪立法
四 、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期货犯罪立法
五 、英国的期货犯罪立法
六 、国(境)外期货犯罪的立法特点
第二节 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
一、立法模式
二、犯罪体系
三、刑罚配制
四、私下对冲期货合约罪的设计
五、期货透支交易罪的设计
前 言
期货交易是一种高级的交易形式,是市场体系完善的表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在我国兴起仅10年左右时间,然而发展迅猛。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期货交易经验不足以及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落后使得期货交易一度在我国“威信扫地”,期货等于“欺祸”使得许多期货投资者含恨忍痛退出期市。期货市场的重要性,期货交易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期货交易风险的法律可控性迫切要求法律规制期货交易。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99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我国法律规制期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期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可分为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规制三方面,民事规制是基础,行政规制是重心,刑事规制是最后防线,三大规制协调一致,形成了期货交易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我国,期货交易不仅在期货经济学方面,而且在法学方面都较陌生。就后者而言,三大法律规制如何配置以及三者的关系如何亟待研究。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极其重视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99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开始了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
我国期货交易自身的不成熟性,期货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的薄弱性,使得我国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期货刑法不仅在期货交易违规、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方面,期货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期货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都有大量问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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