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22)
上述犯罪中,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罪,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罪是行为犯,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期货欺诈罪是结果犯,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是目的犯、情节(严重)犯,其余多为情节(严重)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第二节 期货犯罪构成要件
期货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期货刑法规定,决定期货交易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为构成期货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相对于期货犯罪概念来说,它是具体的期货犯罪的行为模式,而对于各类期货犯罪行为“原型”来说,又是一个抽象化的“规范模型”,是认定各种期货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期货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根据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或者说犯罪成立理论,它包括期货犯罪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一 、期货犯罪的客体
期货犯罪客体是期货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通常易受到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期货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的保护。这种利益主要表现为期货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利以及国家期货监管部门对期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前者体现为期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后者体现为因国家期货监管部门监管权的正常行使所形成的期市健康、稳定秩序。期货犯罪中的所有个罪,包括我认为应增设的期货交易欺诈罪,私下对冲期货合约罪,期货透支交易罪都是双重客体,既包括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又包括期货监管部门对这一具体违规、违法的监管权。期货法同证券法一样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期货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各罪的次要客体因各罪而略有不同,但都属于期货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权的各不同方面。至于有的人认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破坏了期市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不一定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8][P144],我认为这是值得讨论的,上述犯罪多规定为情节严重犯,即它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结果犯来处理,因而一般有造成投资者财产受损的结果,即便是有的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投资者财产权受损结果,但至少使其财产权受到威胁。
二 、期货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期货犯罪的行为事实要件,即违反期货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事实。首先,这一行为事实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这是由于期货犯罪都是法定犯罪(行政犯)所决定的。对期货犯罪行为事实的认定首先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确定其违反这些法规后才适用刑法。其次,就结果犯、情节严重犯而言,其行为事实必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行为人通过其违规、违法行为牟取了暴利或转嫁了本应由其承担的风险;或行为人严重扰乱了期市正常交易秩序,或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多次违规违法交易,经屡次行政处罚依然不改或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或国家或单位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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