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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23)

三 、期货犯罪主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均须要求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则可能是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就期货犯罪而言,由于期货法律关系主体多,因而期货单位犯罪主体也多,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服务机构及单位投资者,期货交易监管者等。单位犯罪多发生于期货经纪公司或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 期货犯罪亦不例外。就我国目前期货刑法而言,只有实施下列行为事实的单位才可能成为期货犯罪的主体: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行为,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行为,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行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仅有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单位不可能成为期货犯罪主体,我认为不仅上述二行为,而且实施私下对冲期货合约行为,透支交易期合约行为,期货欺诈行为的单位均可规定单位为犯罪主体,在期货交易实践中,单位从事上述五类行为的不是少数,且造成的损失较自然人犯罪大得多。当然,在认定单位主体时,必须注意其实施的行为是出于单位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某一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且获利归单位所有。

四 、期货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事实或行为事实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前者指足以成为行为犯的心理态度,后者指足以成为结果犯的心理态度。这一心理态度大体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方面。就故意而言,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行为,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行为,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并希望其在实施这些行为事实即可,不需要行为人具备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意识更不需要行为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意识。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期货欺诈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实施这类行为事实(不要求有违法性意识),而且要求行为人希望其行为事实造成的结果发生。至于其它属于情节严重犯类的期货交易虚假陈述行为、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行为,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私下对冲期货合约行为,期货透支交易行为,这类行为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来确定故意的内容。上述行为一般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是期货犯罪主观方面特征。上述几类行为主体的目的动机一致,即一般都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减少损失目的,但除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外,其余各罪不要求必须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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