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3)
第一章 期货交易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一节 期货交易概念
一 、期货交易产生发展简史
在人类经济交易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按时间顺序,依次出现了物物交换,即期现货交易,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四种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在克服远期现货交易某些不足的基础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一)国外期货交易的产生发展
第一、古代萌芽期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中央交易场所、易货交易、货币制度,形成了按照既定时间和场所开展的正式交易活动,以及签订远期交货合约的做法。[1][P1]中世纪英国、法国集市交易发达,中世纪集市交易对现代商业所做的突出贡献是其自我管理和仲裁规则,以及其正规的交易方式。这种可从英国普通法中略见一斑的市场自我管理原则后来传入美国殖民地,并为美国的商品交易所援引。
第二、近代发展期
中世纪的地方性集市逐步为专业化的交易中心所替代。这些交易中心先在城镇广场等露天场所举行,后移至茶馆、客栈等室内场所进行,后逐渐发展为建立固定的交易所。这种交易场所并不只局限于英国和欧洲大陆,在日本和美国也出现有类似的市场。1730年日本大阪创办了专门进行大米远期合同交易的“米市”。美国的商品市场源于1752年,主要进行国内农产品、纺织品、皮革、金属和木材交易,但大多数合同的成交依然采用即期交割方式。然而,正是这些早期交易市场极大地促进了现货交易的发展,并为以后的期货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现代成熟期
现代期货交易于19世纪中期首先出现于美国,以芝加哥为中心的中西部边疆地区,它与芝加哥的商业发展和中西部地区的小麦交易密不可分。1848年,由82位商人发起并成功地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中心交易场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创建该中心交易所的目的旨在促进芝加哥的商业活动,以及为买卖双方提供相互见面、交换商品的地点。交易所成立之初采用远期合约交易方式。
引起远期现货交易质变的因素中有三项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一是远期合同的标准化,二是保证金条款的使用,三是“对冲”规则的产生和完善。[2][P5]
远期合约交易未能对商品质量、交货期规定有统一标准,因而,交易者之间违约现象时有发生。1865年CBOT推出了一种被称作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以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不同,它是一种在所交易商品的质量、数量、交易时间和交货地点等方面都由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唯一不确定的条款是价格条款,这种标准化合同特别便于转手,也特别适用于公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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