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秦德良(4)
为解决远期合同交易中的最大风险,即毁约风险,1865年CBOT又采用了保证金制度,规定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所或其代理机构存入一笔资金以确保合约的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那么已交纳的保证金就是他违约必须付出的成本,保证金制度是在期货交易产生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交易制度创新。
在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对冲规则得以产生和发展,这是远期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发展的桥梁。远期现货交易与即期交易相比,它本身就包含允许交易商在价格变动时去做有利经营的空间,因而它包含了再转让的可能性。但由于远期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效率低,于是产生了一种新的远期合同概括转让机制,这种机制既不违约,又能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义务。保证金制度的运用使远期合同的转让逐渐向不经远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方向发展,安排远期合同的转让就成了交易所的义务,后来一种专门服务于远期合同转让的“环形结算法”发展起来,这是对冲规则的初级阶段,它因在一种环形笔记本上载入交易者每日交易进展的帐目记录而得名。对冲规则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建立完整的结算系统,1891年美国第一家正式的期货交易结算所成立,它由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建立。与环形结算法相比,其变化有:①结算所作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担保所有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关系;②逐日盯市制度得以建立,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结算所每天对全部合同进行结算,这就是所谓的“逐日盯市”制度。该制度内容是,每个合同交易时的价格与结算价的差额,将通过结算所从亏损一方的保证金中支付给盈利的一方。若交易者交易前交与结算公司的初始保证金不能满足每日结算的需要,低于维持保证金,交易者将被要求交纳追加保证金,否则,结算所有权对其合同进行强制平仓;③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对冲”自由转让合同而免除自己的交收实货、履行合约义务,即所谓“对冲”,又称平仓或了结,是指通过转让合同,取得一个与交易者最初交易部位相反,但数量相等的交易部位。
远期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期货结算所的成立,三大交易制度创新,保证期货合同的方便转手和交易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如律师、医生等与实际货物买卖无关的人成为交易所的投资者,真正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市场形成了。
期货品种日益多元化,除传统的农产品外,尚有金、银、铜、铝等金属期货,能源期货(汽油),但发展最快,最为成功的是金融期货如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及股指期货;期货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出现了期货期权交易方式;期货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设立,美、英、日成为世界期货市场的三大中心,发展中国家期货交易发展迅速,国际期货专家预言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农副产品期货交易中心;现代期货交易逐渐向非实物化,非属地化,科技化,国际联网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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