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10)
上述期货犯罪中,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期货内幕交易罪、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散布虚假期货交易信息罪、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为重罪。除期货内幕交易罪和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刑罚为5年以下监禁或50万美元以下罚金(个人犯罪者为10万美元以下),其余各重罪刑罚一般为5年以下监禁或1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个人犯罪者为50万美元以下),或二者并处,并加上审案费。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期诈期货交易客户罪为轻罪,刑罚为1年以下监禁或50万美元(个人犯罪者为10万美元)罚金,或两者并处,并附加审案费。另外,对实施期货犯罪的单位,个人除适用罚金刑外,还可适用资格刑,即在2—5年内或更长时间内将被终止注册登记或被拒绝注册登记等。
二 、日本的期货犯罪立法[30]
日本期货立以完善严格著称,主要期货法规有《商品交易所法》、《金融期货交易法》,前者颁布于1950年,迄1990年已修改了14次。其所规定的期货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各种操纵行为:1)进行不以上市商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买卖交易;2)进行伪造交易或使用假名交易;3)与他人串通,在申请自我交易的时候,申请同谋人也能使交易成立的特定价格或约定或约定价格;4)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一系列会使别人产生该商品市场繁荣这一错觉的交易,或进行一系列会使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交易;5)委托别人或接受别人委托进行上列1)—3)所列活动;6)散布商品市场中行情会因自己或他人的市场操纵而发生变化的流言;7)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故意对重要的事项进行虚假表态或会引起误解的表态;8)为了在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易或接受交易委托,或以图谋行情变动为目的散布谣言,施用诡计或采取暴力或进行胁迫。该法第154条规定,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二)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92条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必须将与委托人寄存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以属于委托人自己计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价格相当的财产从商品交易员自己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存入主管省令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采取其他主管省令规定的措施,以此保证委托人利益,不得擅自将委托人寄存的现金、物品等用作担保,出借或作其他处理。同时,第72条规定,交易所不能挪用其保管的会员信任金,特别结算负担金,或受托业务保证金。根据条15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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