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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11)

(三)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159—162条对虚假陈述行为及刑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1)交易所发起人在许可申请书上进行虚假陈述;2)交易所在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3)商品交易员在其许可申请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文体中作虚假记载;4)公布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5)以公布或发起为目的,编写有虚假期货市场行情的文件或已发行上述文件;6)交易所在变更章程登记,业务规程、受托契约准则或纠纷处理规程等的申请书中作虚假记载。该罪最高刑为半年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金,或两者并处。

(四)欺诈期货交易客户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94条规定了下列欺诈行为:1)交易员向客户提供能使其误解为确有盈利的断定性判断而劝诱其委托;2)交易员向客户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保证其获利;3)未接受客户在价格、数量及其他由主管省令规定事项指示而接受买卖;4)过分追求投机效益,与委托有关的交易对等进行过量的交易;5)交易员在期货交易中,将自我交易和委托交易混合做帐。该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予以合并处罚。

(五)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93条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内接受交易委托时,必须在与交易有关的商品市场提出与该交易有关的申请,否则不得以自己成为交易对方的形式成立交易。该法第15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从事私下对冲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六)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8条、第155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开设类似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市场的设施,违者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任何人都不得在非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里进行买卖,不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不得接受期货交易委托,交易员受停业停职处分的不得继续从事期货交易,违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七)利用期货行情赌博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145条、第15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期货市场行情进行以接受差价为目的的活动,违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从上述日本期货立法所规定的主要期货犯罪及刑罚可以看出,期货犯罪所适用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与罚金刑两种,后者可单独,也可附加适用,其中,有期徒刑最高刑为3年,罚金刑最高刑为300万日元,最高刑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欺诈期货交易客户罪等。对一般的期货犯罪的处罚,大多为1年或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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