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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12)

三 、新加坡的期货犯罪立法[31]

新加坡在上世纪80年代才建立期货市场,当时新加坡将美国期货法律全套引进,仅作个别修改,因而其期货犯罪立法与美国大致相同。目前新加坡调整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期货交易法》,该法第7部分规定了各种期货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私下对冲罪;欺诈期货交易客户罪;传播虚假期货交易信息罪;误导期货交易罪;挪用客户保证金罪;虚假交易罪等。该法第56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该法第7章的有关规定即为犯罪,将处以10万元以下罚金或处7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四 、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期货犯罪立法[32]

台湾期货交易始于上世纪70年代,但主要是境外期货交易,1992年通过《“国外”期货交易法》,该法主要规范期货经纪商行为。1997年通过了规范岛内外期货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该法所规定的期货犯罪为:内幕交易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私下对冲罪,期货诈欺罪,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罪,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散布虚假期货交易信息罪,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等。同时该法还将期货犯罪分为四类:重罪,处7年以下监禁,并处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较重罪,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新台币240万元以下罚金;较次重罪,处3年以下监禁,或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金,也可两者并处;轻罪,处1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新台币180万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期货市场于20世纪70年代起步。香港期货市场的立法主要有1973年的《商品交易所(禁止)条例》和1976年颁布,1983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条例》。后者对期货犯罪作了比较全面规定,且不是规定在“罚则”中,而是直接规定在有关期货交易条文中,因而在刑法体系上显得较杂乱。主要犯罪有:内幕交易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诱导交易罪,散布虚假信息罪,虚假陈述罪,欺诈交易罪,过度投机罪,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罪等。其刑罚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万港元罚金,一般的犯罪以财产刑为主。


五 、英国的期货犯罪立法[33]

英国期货市场产生于19世纪中叶,1876年伦敦金属交易所成立,由于英国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主要以自律管理为主,因而期货立法发展较晚。1939年,英政府颁布《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颁布了《投资业务管理法》,1973颁布《公平交易法》,1985年颁布了《投资者保护法》,1987年颁布《金融服务法》,这一系列法律的颁行意在实现对期货、证券两大市场的立法管理。特别是《金融服务法》,是英国调整多个投资业的综合法,也是英国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现行有效法律,其所规定的期货犯罪主要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期货内幕交易罪,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期货欺诈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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