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24)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期货透支交易罪的设计
期货透支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本来的信用交易基础上再度实施的信用交易,我国期货界一般将会员单位或客户在保证金水平不足即存放在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可用保证金不足或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下仍开新仓或继续持有仓位的行为称为期货透支交易,透支交易行为助长了过度投机和市场垄断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交易风险,影响了期货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还助长了投资者与期货从业人员的赌博心理,同时期货交易所允许其会员、经纪公司允许其客户透支交易,造成了国家信贷资金的体外循环,是一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行为。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8条,59条严禁期货交易所允许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没有予以犯罪化,或许是考虑到国际上少数国家存在为投资者提供小额信用的做法,然而,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极不成熟,过度投机非常普遍,而过度投机基本上与透支交易有关,因而,对此类行为有必要予以犯罪化。
(一)期货透支交易罪概念
期货透支交易罪是指期货交易中行为人违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透支买卖期货,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典型的行政犯,情节(严重)犯。
(二)期货透支交易罪构成要件
1、客体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会员单位的财产权利和期货监管机关对期市的正常管理制度。不论是投资者透支,还是期货业从业人员透支都会侵犯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财产权益,并在多数情况下加大了投资者风险,侵犯或威胁了投资者或会员单位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加大了期货交易风险,透支交易是造成期市过度投机的重要原因。
2.客观方面
期货透支交易,一般是期货投资者或会员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超过其保证金范围,占用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资金下单交易造成的,因而透支交易一般属对应行为,仅有单方行为不能构成透支交易,有透支交易者,必有相对的融资商;且透支交易发生于期货交易中,即融资者(一般为期货经纪公司,个别情况下可以是期货交易所)向透支交易者(会员,投资客户)融通资金的目的是使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得以继续,其资金直接用于期货交易,因而不同于其他商业活动中的透支,因为融资者并未实际划出资金,此时融资只是承担了一种可能性,只有当客户的透支交易亏损时,融资者才划出自己的资金为客户支付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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