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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4)

五 、本罪的认定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认定本罪首先要认定内幕信息,其次认定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它具有二特点:尚未公开性,重大性。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公开了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按规定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可能对期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也不是内幕信息。因而二特点齐备的信息才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源主要来自期货行政监管机关及相关管理机关如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期货交易所,会员、大客户等。内幕信息种类有政策面信息,即关于期市管理,期市合约品种,交易规则变化等的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即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等。所以认定内幕信息首先要看信息源和信息种类;其次看是否以公开;最后看该信息能否对期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往往几种重要信息交错,单独看都可能是内幕信息,但交错混杂影响期货价格的结果却可能说明它不是内幕信息。

(二)内幕人员的认定

内幕人员首先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长期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当然包括单位。这说明内幕人员有二特点:一是职务性,即从事履行与期货业或相关行业有关的职务;二是能掌握内幕信息。其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视为内幕人员即“准内幕人”,准内幕人强调获得内幕信息的非法性,若合法取得则不是准内幕人。因而认定内幕人,首先看其所履行的职务;其次看其是否掌握了内幕信息;最后,对没有履行上述职务者,看其获取内幕信息手段的性质。

(三)泄露内幕信息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后罪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二罪行为标的不同,后罪是国家秘密,当然国家秘密有的也可能成为内幕信息。再次,主观方面,前罪是故意,后罪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最后,主体方面,前罪可以是单位。

若泄露的内幕信息属国家秘密,则行为人的一行为符合二罪构成要件,属法条竞合,应以后罪处理。

第二节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或其他主体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单独或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交易价格,损害期货投资者利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目的犯,情节(严重)犯。

一 、本罪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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