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5)

(一)客体

本罪客体是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期货交易价格的管理制度。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目的是通过分析期市价格变动趋势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交易,而正常的供求关系变化则是投资者正确分析期货合约价格走势的关键。操纵期市行为造成了虚假的供求关系,导致多数投资者作出不当的投资判断,因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操纵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变了公平竞争,统一集中竞价的市场属性,导致市场垄断出现,破坏期货市场功能,因而扰乱了国家对期货交易价格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或信息等资源优势,使期货交易价格发生严重扭曲,情节严重的行为事实。首先表现为违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这是本罪属行政犯的自然要求。其次,表现为从事各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事实。第一是单独操纵,即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对某期货合约的大量买入或卖出,或短期内反复买进卖出,借以抬高或压低该期货合约价格。第二是合谋或联手操纵,主要是若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联合起来利用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信息优势对某期货合约全部买入,然后抬高价格抛出,或先卖出又买回等数量的期货合约,反复操作,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促使价格向有利于联手方变动;或先低价抛出大量期货合约,使其价格下跌,待大批投资者跟进时再以更低价连续吃进。第三,通谋买卖或约定买卖,即会员或大户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某类期货合约交易,就可能造成该类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大批投资者跟进。第四,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某类期货合约,并未实际增加期货交易量,然而易造成一种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影响交易价格。自买自卖或者表现为会员或客户利用自己的不同帐户交易,交易对象、价格、数量大致相同,不同帐户交易方向相反,或者表现为利用帐户以冲销转帐方式反复作价从事自买自卖,实际支出的只是部分手续费,却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表现为通过委托不同的经纪公司进行自买自卖。第五,其他操纵行为,如声东击西方法,即抬高或压低甲期货合约价格以操纵乙期货合约价格,制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某类期货合约价格,囤积实物以影响该类期货合约价格等。五类行为事实认定应将“操纵”事实与“价格波动”联系起来,无波动,则无以操纵。最后,上述行为事实须达到情节严重,对此认定一般从受损投资者的损失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上)、行为人的非法获利额或不当减少的损失额,期货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波幅,行为人是否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人是否因操纵行为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操纵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去考虑。本罪行为方式一般以作为方式实施。


总共3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