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8)

根据《商品期货交易法》和《期货交易管理规则》的规定,期货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挪用保证金罪

保证金是期货市场的血液,其主要功能是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客户保证金一旦被挪用,将会导致客户无法履约,增大了期货交易风险,因而美国立法建立了严格的资金分离制度,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期货交易法》第4d条第(2)项规定:当商品期货商收到用以保证或担保其任一客户交易或契约,或因该等交易或契约而应列计为该客户应收帐项的一切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时,应以属于该客户财产的方式妥为处理。该等现金、有价证券及财产应与该经纪商本身的资金分别列帐,且不得与经纪商的资金混合,亦不得以其为该帐户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他人提供交易或契约的保证或授信。同时该法第4 d条第(2)项明文将资金保管的义务扩展到结算机构,保管机构以及任何从事期货经纪商收授应分离保管的客户资金的机构。《期货交易法》第9a条规定,期货经纪商,雇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犯罪意图将该人或其雇员和代理人所收受的用以补足买卖间差价、担保、保证客户的交易或合同,客户的交易或合同的增殖,或从客户、委托人或参与该人经营的合伙人得到的价值超过100美元的钱财,证券或财产转为自己使用或让他人使用,将予以重罚,处50万美元(个人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予以并处并加上讼费。

(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这是期货犯罪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期货交易法》第6条规定严格禁止各种操纵和囤积,该法对于操纵、囤积并无明文规定,而交由法院处理。根据巡回法院判例的累积,操纵行为应有下列特点:1)在相关的期货契约中有压倒性的地位;2)持有大量的相关商品或市场上该商品可供交割者稀少;3)行为人致使市场价格为非自然变动;4)行为人故意造成该市场价格的效果。[29][P82]而囤积一般指拥有或控制实质上为全部的现货商品,但不一定要附带有期货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法》第6d条规定,任何人操纵商品价格或垄断商品交易的,处以50万美元(个人为10万)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此外,行为人还将受到中止注册登记,拒绝登记,市场禁入等处罚。

(三)期货内幕交易罪

《期货交易法》第9c、9d 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以下四种:1)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雇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商品期货交易或通常所知的,诸如“期权”、“特许权”……的交易,或参与通常交易中所知作为保证金帐户,保证金合同,起杠杆作用的帐户,起杠杆作用的合同的标准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业务,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起到标准合同作用和上市的或实际已被运用的与标准合同相似性质的交易,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实际商品投资交易的人。2)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雇员和代理人凭借其职业和地位获取会影响或倾向影响商品期货或商品价格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并有意透露该资料的帮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参与1)项中所列的各种交易活动。3)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雇员获取会影响或倾向影响商品期货或商品价格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期货交易。4)商品期货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雇员和代理人获取2)、3)项中所列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1)项中所列各种期货交易。对以上行为将处以50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并附加审案费用。


总共3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