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9)
(四)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
《期货交易法》第9a第3)、4)项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任何人在申请、报告或依据本法及规则和条例规定所提交的文件中,或在依据本法规定注册登记陈述的诺言中,或欲成为合同市场或在册期货协会的会员时所提出的会员资格或加入申请中,故意制作或致使制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误导的陈述,或故意遗漏应该陈述的实际事实及必须陈述的不得带有误导性的陈述;2)任何人故意用诡计、阴谋、或计谋的方式篡改隐瞒、隐藏实际事实,制作伪造、虚构欺诈性报表或陈述,或在向以本法规定执行公务的,根据本法被指定的并注册登记的合同市场,商会、期货协会提交的报表及登入文件中,记录或利用明知包含了伪造、虚构和欺诈性内容的伪造书信和文件。对以上行为将处以100万美元(个人为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并附加审案费用。
(五)散布虚假期货交易信息罪
《期货交易法》第9b条中规定,任何人故意通过邮件或致使提供虚假或传达,或故意报告不精确的影响或趋向影响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的情况,将处以50万(个人犯罪者为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
(六)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
《期货交易法》以数条条文对私下对冲行为作出了规定:1)场内经纪人因与他人特定关系而知他人买卖期货合同订单时,非经该他人事先同意并遵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同意的市场规则外,不得成为该买卖委托人的买方或卖方;2)期货经纪商接受委托,不在市场竞价,亦未遵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及交易所的管理规则,而擅自冲抵交易委托;3)未得客户同意,不在市场公开执行委托,而擅自对冲,擅为委托交易的相对人。违者处以50万(个人犯罪者处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
(七)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
美国《期货交易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意欲成为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入市经纪人、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合伙经营人或者意图成为上述人员的交易关联人须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经注册登记后,并且该登记尚未到期、中止或撤消的,才可以根据合同市场规则销售商品期货合同。除此之外,任何人招徕或收受客户指令从事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
(八)欺诈期货交易客户罪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4b条和法院判例,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对他人欺诈或讹骗;2)对他人故意提供不实报告或报表;3)为引诱客户下单或大量下单而为不实之陈述;4)未经客户授权而进行过量交易以期获得大量交易佣金;5)场内经纪人故意填写不实交易卡等。根据《期货交易法》第4 o条的规定,期货基金经理人,期货交易顾问在其业务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可能会严重误导潜在客户的不实广告;2)未经授权而为客户的帐户进行交易;3)疏于向客户揭露投资的风险及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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