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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10)
3、特定危险源下的密切关系。先行行为造成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或自己控制领域下具有危险源,均可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些危险状态或危险源下,制造危险源的人与其他受危险源威胁的人就形成了特定危险源下的特别密切关系。国家为了保护受危险源威胁的人的安全,就需以法律形式规定,制造危险源的人具有排除危险、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例如,对于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若刑法规定其特定作为义务,就应是根据特定危险源下的密切关系而确定的。
四、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
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是特定义务得以产生的规范形成根据。研究特定义务的规范渊源根据可以从规范渊源角度了解特定义务产生的范围,以及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范围。关于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根据,我国一些刑法学者曾提出包括以下几种:1、刑法;2、其他法律;3、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所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即规章制度);4、道德规范(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20)
笔者认为,义务可分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和规章制度所定之义务。仅违反道德义务者,只需承担道德责任,其责任形式具体表现为: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是,违反法律义务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违反不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则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民事法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刑法所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规章制度所定之义务应是不与法律抵触的义务,在规章制度所定的义务中,有的义务是依法制定的,它与法律规定义务是一致的,这部分义务应认为是法律义务;有的义务是不与法律抵触的自定义务,这些自定义务,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没有处罚措施的倡导性义务,另一部分是有处罚措施的义务。从前述分析可知,仅仅是违反道德义务,或仅仅是违反刑法以外其他法律义务,或仅仅是违反规章制度所定义务,而未违反刑法所定义务的行为,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我国一些学者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本单位或本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所定的规章制度以及道德规范三者也作为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是不妥的。
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义务,而且是刑法所定的作为义务,只有违反刑法所定的义务,才能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如果刑法并未规定或确认违反某一作为义务应负刑事责任,这一作为义务就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只能是刑法。但是,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千姿百态、多种多样,刑法典不可能包罗无遗地将各种不作为犯罪的各种各样的特定义务均予以明文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可通过刑法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道德规范所定的作为义务的确认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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