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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15)
前文论及,这种规章制度所定的作为义务不得与法律抵触。在这些作为义务中,有的作为义务是依法制定的,它与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致的,这部分义务为法律义务,由于它是由特定范围内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的作为义务,它为特殊义务,而另一部分作为义务是规章制度专门确定的,这些作为义务也是特殊义务。由于不履行这些规章制度所定的作为义务是最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所以,对于这些作为义务,刑法也可确认其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
综上所述,从刑法分则立法来看,前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所确立的作为义务,从类型上看,其每一种类作为义务均有可能成为刑法分则确认的作为义务,即根据实际情况,可成为某一种犯罪所确认的作为义务。但是,从刑法总则立法看,由于作为义务纷繁复杂,而刑法总则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是概括性的,因此,为了防止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范围过大,保证刑法的抑谦性,在前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所确立的作为义务里,有些类型的作为义务是不宜确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具体是指,宪法中具有的原则性、纲领性的作为义务以及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原则性地规定的、任何公民、单位均须履行的作为义务(即一般义务)。
五、特定作为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
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是刑法,而刑法确认的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是从法律角度确定的,因此,它是规范中的特定义务,它和法律权利一样,是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而单纯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特定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的实际发生,是因为某种具体事实的存在才得以实现。从法理上说,凡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能够直接引起特定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并且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如果没有法律事实的产生,主体承担特定义务就没有理由和依据。应当指出,并不是一切事实都可以称为法律事实,只有哪些可致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多种形态,经概括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事件,二是行为。事件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不由当事人意志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现象。行为则是指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某种活动。(23)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的实际发生同样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是指致使特定义务实际产生的法律事实。具体而言,这些法律事实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事件
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过程。例如,人的出生、成长、患病、死亡,以及物的自然变化、自然灾害等。人为事件是指当事人以外其他人的活动造成的事件,如战争、动乱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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