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16)
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是刑法确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所定的作为义务。因此,导致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事件,是指经刑法确认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道德规范所确定或依据这些规范推断出来的事件,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这一抚养义务,刑法也予以了确认,因此,当婴儿出生的事件发生,其父母即负有了抚养义务,婴儿出生事件即是根据对《婚姻法》前述条文推断出来的,同时,它也是经刑法确认的。又如,假如我国刑法典规定了“见危不救罪”,那么,道德规范所确立的“见危应救”的作为义务经刑法确认后,即止升为刑法的法定义务,在这里,犯罪主体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是事件,道德规范对这事件的范围确定为“危险事件”,刑法对此予以确认。如果刑法条文对“危险事件”的种类进行了列举,那么,该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件根据就应以条文确认的范围为准。
(二)行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产生的又一事实根据为行为。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某种动作。它必须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可分为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前者是表现了主体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后者是没有意识的行为,例如,梦游中将他人打成重伤。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是刑法确认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或道德所定的作为义务,因此,导致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行为,是指经刑法确认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道德规范所确定或依其规范推断出来的行为。例如,依《民法通则》或《合同法》产生的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行为,以及其他依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又如,假如我国刑法典在总则规定,对基于先行行为而成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要定罪处罚,那么,基于先行行为造成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主体具有的道德作为义务经刑法确认后即上升为刑法法定义务。该先行行为即是这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产生的事实根据,这一先行行为是道德规范确立的,同时,也是经刑法确认的。
对于规章制度所定的作为义务而言,导致其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行为来说,依具体情况,它可归于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中,例如,锅炉工与单位签订合同后,成为该单位锅炉工,在上班时,他即负有特定义务。
传统刑法理论所说的作为义务产生根据包括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这所说的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即属于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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