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17)
应当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组合,即复合构成的法律事实。它可能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态,(1)事件+事件(2)事件+行为(3)行为+行为。
六、“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现有各学说在阐释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根据时均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形式作为义务说在特定义务产生根据的分类、形式根据的范围的确定以及法理根据有无等方面存在欠缺;实质作为义务说则存在着忽视法律根据的缺陷;形式作为义务和实质作为义务统一说则无法科学地说明规范要素和事实上的限定要素是统一的。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的提出从理论上克服了上述缺陷,同时,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具体而言,“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体现如下:
(一)“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的理论价值
该说对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进行了科学的分类、使特定义务产生根据的理论科学化,这是该说主要理论价值。
特定义务三根据说将特定义务产生根据分为法哲学根据、规范渊源根据和事实根据,这三种根据的关系体现为一种递进统一的关系。其递进关系体现在,法哲学根据是规范渊源根据的法理基础,规范渊源根据则是事实根据(即法律事实)促使作为义务得以实际发生的法律基础,而事实根据是规范渊源根据得以现实化的启动因素,在这三种根据里,前一根据为后一根据的基础。其统一关系是指,特定义务的产生根据应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将特定义务的产生根据划分为这三根据,使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显得较为明晰,也便于指导立法和司法。当某种作为义务是否需由刑法确认为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时,立法者可通过对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进行分析来予以考虑;当某一法律事实发生时,司法者可以通过分析规范渊源根据看主体是否具有特定义务的主体资格,同时,通过分析这一法律事实判断其属于事件抑或是行为。综上所述,特定义务三根据说在分类上具有科学性。
(二)“特定义务产生根据说”的实践意义
特定义务三根据说主要由三大方面的理论内容组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法哲学根据的理论、规范渊源根据的理论和事实根据的理论。特定义务三根据说的整体理论以及其中每一方面的理论对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或司法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该说认为,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应是法哲学根据、规范渊源根据和事实根据的统一,这一理论主张可以指导司法人员正确认定某主体是否具有了特定义务这一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资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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