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18)
特定义务产生根据的理论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认定某主体是否具有了特定义务这一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资格要素。“特定义务三根据说”提出,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应是法哲学根据、规范渊源根据和事实根据的统一,这一理论主张对于解决前述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法哲学根据是规范渊源根据的法理基础,其主要功能是指导规范渊源根据的制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判断特定义务是否产生,主要应从是否具有规范渊源根据和事实根据角度进行。一旦两者同时具备,主体即具有此特定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判断刑法是否确认某种作为义务为某一种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然后判断是否有启动这种作为义务的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的发生,如果在刑法确认某种作为义务为某一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情况下,那么,一旦启动这种作为义务的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的出现,主体即具有此特定义务,从而具备了这种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资格。在规范渊源根据与法哲学根据脱节的情况下,法哲学根据对于判断主体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具有一定的意义。
应当强调,特定义务产生根据的问题主要是解决主体是否具有特定义务这一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资格要素的问题,主体具有特定义务后并不当然构成不作为犯罪,只有主体不履行特定义务且其他方面也符合该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时,才构成该不作为犯罪。
2、该说所提出的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对指导特定义务的立法以及涉及不作为犯罪的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该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是人与人之间
具有重大利益联系的、特别密切的关系,并具体论述了若干特别密切关系的情形,这些论述对于指导刑法如何确定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范围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使刑法规范所确定的特定义务的范围更科学更合理。形式作为义务说的缺陷之一是,无法阐释为何某作为义务被确定为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的提出,克服了这一缺陷。
由于规范渊源根据可能会与法哲学根据脱节,因此,涉及不作为犯罪的司法,也应分析特定义务的法哲学根据,如果发现规范渊源根据与法哲学根据脱节,就应从整体上考虑主体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3、该说明确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只能是刑法,这对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该说指出,特定义务产生的规范渊源根据只能是刑法,并将特定义务界定为刑法义务(即刑法确认的特定义务),因此,在这一理论主张指导下,今后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应从特定义务角度合理限定了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范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应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在判断某一作为义务是否为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时,应看它是否是刑法确认的特定义务,若是刑法确认的特定义务则可成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反之,则不是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这样,对不作为犯罪定罪量刑就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这一主张克服了现有各学说无法合理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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