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19)
4、该说明确了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为法律事实,这便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特定义务是否已实际发生。
该说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分析了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该说认为,特定义务产生的事实根据为法律事实,具体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根据这一理论的指导判断特定义务是否实际发生、何时发生,从而准确地认定主体是否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欧锦雄(1964—),男,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注释:
(1)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40页。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2页。
(3)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22-123页,以及黎宏、大谷实《论保证人说》(上)《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第27页。
(4)转引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1997年5月第1版,第123页。
(5)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23-124页。
(6)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25页。
(7)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26页,及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3页。
(8)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26页。
(9)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4页。
(10)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27页。
(11)转引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5页,(原引(日)堀内捷三《不作为犯论》,青林书院新社1978年版,第61页)
(12)转引李晓龙:《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1版,第95页。
(13)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34页。
(14)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35-136页。
(15)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66-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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