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欧锦雄(9)
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是指刑法为什么确认某作为义务为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法哲学原由。概言之,其产生的法哲学根据应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利益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别密切关系。
国家人口众多,国家不可能对每个人的各种重大权利每时每刻直接出面保护。由于处于特别密切关系中的人们之间形成相互依存或信赖的关系,而社会是由无数密切关系共同体组成的,因此,国家可通过要求各密切关系共同体的各有关成员对其他具有特别密切关系成员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来保护有关成员的重大利益或使有关成员的重大利益得以实现。在理解这一法哲学根据时,应当注意,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是人与人之间特别密切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密切关系,从法律规定看,对于特别密切关系,一般应规定特殊的作为义务,而对于非特别密切关系,则可能规定为一般的作为义务。对于一般作为义务,刑法一般不确认其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 另外,我们应知道,在不作
为犯罪特定义务产生的法哲学根据里,之所以强调这种特别密切关系必须是具有重大利益联系的关系,是因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是事关定罪处刑的义务,违反这种特定义务必须是可能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如果没有重大利益联系这一条件的限定,仅依特别密切关系来确定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那么,许多违反这种特定义务的情况就可能不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通过对社会各种密切关系的概括,特别密切关系主要包括:
1、亲密的自然血亲关系。人具有生物特性,从人类发展史看,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或团体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对社会的调节控制、对每个人的权益的保护往往需要通过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家庭或团体来进行,而基于传统、观念、习惯,具有亲近的、自然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自然而然形成了亲密的、依存的关系。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个国民的权利,但是,国家(通过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体现其行为及意志)不可能在每时每刻在任何地方对每个人的权益进行具体保护。对于国民的一些权益,它只能通过法律形式命令:在亲密的自然血亲关系成员中,有的成员应履行一定作为义务来保护有关成员的利益。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基于亲密的自然血亲关系而作出的规定。因这一作为义务与重大利益有联系,因此刑法确认其为刑法的法定义务。
2、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在生产、生活中,人们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形成的依赖或依存关系的、除自然血亲关系期体以外的共同体。例如,探险队、登山队成员之间形成的共同体,工厂内职工之间形成的共同体,等等。它们之间是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共事关系等。这一密切共同体与亲密的自然血亲共同体具有相似之处。国家无法在每时每地对每个人的重大权益进行具体直接的保护,而密切共同体内的成员由于基于信任具有依赖依存关系,成员之间有能力有必要通过一定的作为直接保护相关成员的重大权益,因此国家需以法律形式规定:密切共同体内的一些成员应履行一定作为义务以保护有关成员的重大权益。例如,保姆与雇主家庭之间形成密切共同体关系,保姆对其照料的婴儿有保护的作为义务。又如,锅炉工因签工作合同与工厂里的其他职工形成密切共同体关系,他具有按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以保证其他工人及工厂的安全的作为义务。又如,一人从路边捡到一弃婴儿,并自愿抚养,由于该人支配了该弃婴,因此,该人与弃婴也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该人具有抚养和保护弃婴安全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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