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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欧锦雄(11)
9、对第9种心理模式的分析
在第9种心理模式[即对基本危害结果为过失而对加重危害结果为故意或过失(即复合罪过)]的情况下,由于对加重危害结果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和危害行为的结合时最能反映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因此,这种模式的罪过形式只能按复合罪过形式认定。但是,由于复合罪过形式存在种种弊端,因此,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应杜绝这种心理模式的犯罪。从现行刑法中也未发现有这种心理模式的犯罪。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就具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主要存在前述第1、4、6种心理模式的犯罪,而不存在第7、8、9种心理模式犯罪,目前尚未发现有第2、3种心理模式的犯罪。今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应杜绝第7、8、9种心理模式的犯罪(即复合罪过形式犯罪),为了平息人们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的争论,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刑法应不惜笔墨地明确规定具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的罪过形式。对于现在有争议的各有关犯罪的罪过形式,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以便于司法机关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作者简介:欧锦雄,男,1964年出生,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邮编:530023。

注释:
①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0页。
②李希慧、逄锦温《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评析》《法学家》2000年第2期,第76页。
③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0页—57页
④储槐植、杨书文:《再论复合罪过形式》,《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432页—455页。
⑤参见李希慧、逄锦温《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评析》《法学家》2001年第2期,第76页。
(6)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0-57页。
(7)储槐植、杨书文:《再论复合罪过形式》,《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432页—455页。
(8)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第181页。
(9)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名罪过形式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4页。
(10)金泽刚《若干个罪的罪过性质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6月,第10页。
(11)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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