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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徐德炎(13)
若出现知名度相同的情形,则适用在先权利原则。
3、明确侵权商标或商号的处理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侵权案件的处罚方式规定的不够明确。如前
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此类案件处罚措施主要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这一类原则性的处罚规定,而无针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这种特殊案件更为细致的规定,如被确认侵权后,侵权名称或侵权商标的处理方式。《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罚方式的规定,也仅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收缴侵权商品等类似于此的规定(见解释第二十一条)。作为权利冲突案件规定最为详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有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和撤销商标权的规定,但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变更企业名称或销商标权的决定并未作出详细规的规定。因此,明确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有必要的。
此外,在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和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建设完毕之前,处理权利冲突案件时不宜适用时效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要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发生,必须从造成这一冲突的根本原因着手,改变现有的权利分别核准、资源不共享的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和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而要解决现已发生的权利冲突案件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同时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与知名度比较原则。




注释:
①曹新明:《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②欧修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适用》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③通过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及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检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法律文件中,字号与商号是等同的,不过,字号用得更为频繁。
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⑤《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参考书目:
1、金勇军著:《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2、曹中强主编:《中国商标报告》,中信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3、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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