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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徐德炎(6)
则仅在第四十四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的规定中有所提及,即该条第四项中提到:“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显然,这些简单的规定根本无法满足权利冲突案件解决的需要。
现实中,我国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权利冲突案件时,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未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该法关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却涵盖这一权利冲突行
为。该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
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而第二十一条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而《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这一类原则性的处罚规定,而无针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这类特殊案件更为细致的规定,如被确认侵权后,对侵权名称或侵权商标如何处理。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中,明确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从而弥补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将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予明确规定的不足。
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该《意见》对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认定、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程序以及管辖权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该《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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