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徐德炎(7)
同时,该《意见》在第五条又对于什么是混淆作出了解释。即: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而该《意见》第七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处理权利冲突的案件,作出了如下限定(即不符合如下规定,不予处理):
(1)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3) 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
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该《意见》最核心的内容,即关于权利冲突案件处理的原则规定在第八条,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同时,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何者为侵权人时适用的原则。
同时,该《意见》还对权利冲突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管辖权作出了规定: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由于该《意见》对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规定得比较完备、清晰,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作为执法依据外,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作为审判的参考。
当然,除上述法律文件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此法律文件或多或少地对权利冲突有所提及。但是,《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仅针对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出规定且不够细致,对商标权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未作出规定,而且该《通知》现已失效⑤。《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仅是针对个案做出规定,对同类案件处理意见的参考也仅限于禁止将商标作为商号进行登记。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首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对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并无效力。其次,该《规定》关于权利冲突的规定也仅限于第十三条,即“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并无更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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