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徐德炎(8)
综合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乃是我国目前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方面最为详尽、具体并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也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该《意见》中规定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也毫无疑问地成了工商机关处理案件的基本准则,即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结合上述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看,侵权行为一旦被确定后,工商行政机关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尚可对侵权的名称或商标作出如下处理:
(1)名称权侵权商标权的,可以作出变更侵权企业名称或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决定,并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
(2)商标权侵犯名称权的,可由具体承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虽然,该《意见》对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规定较为具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在先权
利、遏制恶意侵权,但是,这些规定仍有其不足之处。
(二)现行规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
虽然,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文件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冲突的解决提出较好的方案,然而,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冲突而提出解决方案或如何进行处罚的,并没有规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即使在个别法律法规中,对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却没有相应的有效预防或减少权利冲突发生的措施。
如前所述,造成这一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的不同,且资源不能共享。若要解决这一冲突的发生,必须从其根本原因着手,找到解决冲突案件发生的根本途径。而目前这些法规的规定,虽对冲突的化解有利,却治标不治本,无法有效地预防或减少权利冲突的发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冲突案件的发生。由于权利人不能阻止其他企业用其商标登记为商号或用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因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随时都存在着被侵权的可能,其经营的成果也可能被他人占有,而这种权利冲突的发生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不仅在于制裁,更重要的在于规范和引导。因此,积极寻求有效地预防或减少权利冲突发生的措施,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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