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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徐德炎(9)
很多企业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得不将企业的商号和商标作出双重注册保护的决定。而这仍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目前无论是《商标法》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都未对禁止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注册登记作出明确规定。
2、对已发生权利冲突案件的解决方法规定的不够具体
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侵权,然而,现实中的权利冲突案件是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对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理论上,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分大小,应得到同等的保护,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本无可厚非,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却造成了现实中商标与商号权利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权利取得上的不平等:
商标专用权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方可取得。权利取得前,尚需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公告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商号权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得知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信息,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均可出提起异议程序,进而阻止商标权的取得。此外,商标局尚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以防止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权取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从商标局规定的合法途径获得权利人的信息。
而商号权的取得,如前所述,只需经有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时,也仅就其管辖行政区域同行业内进行检索,若无雷同或近似,即可取得商号权,并不需要向公众公开申请人的信息,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名称核准之前也无法获知申请人的信息。同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即使知道申请的商号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商号核准过程中未规定异议程序,也无法阻止其商号权的取得,而只有等其商号核准后。此外,由于核准商号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系统不一,资源不能共享,即使他人取得商号权,商标权人也很难得知全国所有与其权利冲突的商号权人的信息。而只有商号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这种侵权行为足以让商标权人知道时,商标权人才可能提起侵权保护的程序。许多恶意的侵权人正是通过商号权取得的简易性,且不易被发现,而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商号登记注册。
因此,商标与商号在权利取得上,便存在着不公平性。若在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不做一定的倾斜,反而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虽然执法机关在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尚可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来弥补。但是,立法部门并没有对什么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如何适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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