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5)
4、约束功能。
人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的群体心理与需求。群体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通过微妙的心理活动渗透和感染每一个成员,造成强大的使个体行为从众化的群体心理压力,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同时,作为一个群体或组织,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促进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必须将共同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具体化,制定规章制度,建立起制度体系,以有效规范个体行为。
5、辐射功能。
群体通过自身的各项活动,不断实现自身的职能或目的,也向社会传达群体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另一方面,受群体精神熏陶所形成的群体形象,通过群体成员的言行举止、服饰仪表等具体的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些都是文化外张或者辐射功能的体现。
(二)法院文化的特有功能
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群体的文化也必然具有这个群体独特的个性特征,体现在功能上也是如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独特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公正的功能。
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作为行使惩治犯罪、定纷止争职能的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而法院的判决也正是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公众往往将法院视为实现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义化身”之美誉,因此,实现公正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重外现的应有功能。
2、昭示公平的功能。
如前所述,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向社会昭示公平、正义的模式,这种集法院文化中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于一体的群体精神意志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现实的、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与社会主流意志相一致,这正是先进的、健康的法院文化作用的最好体现。
3、示范崇法的功能。
法院是由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所以,公正被“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示范作用。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